借款及居间服务协议

 

合同编号:

 

特别提醒:在您确认接受本合同之前,请您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特别是以粗体或下划线标注的条款。一旦您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合同,即意味着您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意与本合同其他方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本合同并接受本合同约束。

 

 

 

 

 

 

 

 

 

 

 

 

 

 

 

 

 

 

 

 

 

 

 

借款及居间服务协议

 

合同签订地及履行地:北京市朝阳区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出借人(甲方):

姓名/名称

证件类型(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证件号码

联银普惠账户编号

 

 

 

 

 

 

 

 

 

 

 

借款人(乙方):

自然人姓名/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银普惠账户编号: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地址:

 

 

居间方(丙方):

单位名称:北京联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出借人及借款人均知晓并认可以下内容:

1、出借人及借款人在联银普惠平台借款或投资操作前已阅读和知悉本协议全部内容,当出借人及借款人进行下一步操作时即视为已经阅读并同意本协议条款且自愿遵守相关交易规则。

2、本协议为电子文本合同,以自动签章认证的形式生成,20054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电子签名的有效性,在此各方承诺对自动签章认证所生成的电子协议均予认可,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借款人及出借人均应妥善保管在联银普惠平台的账户编号和密码,凡使用账户编号和密码登录联银普惠平台及与联银普惠平台相关联的第三方支付网站、第三方在线签约服务网站进行的一切操作,均视为本人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4、本协议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均系自主交易、自负责任、自担风险,联银普惠平台及其合作机构将秉持中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最大程度的确保借款人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但不保证审核信息100%无误,不对借贷双方及借款人的信息真实性和还款能力、履约能力提供任何保证或其他责任。

鉴于:

1、甲方和乙方均为联银普惠平台实名注册用户;

2、乙方有意借款,且甲方有意出借资金获得收益。

3、甲方自愿选择编号为        的借款标的,向乙方出借资金。

经协商一致,各方达成如下内容,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释义

1.1本合同:指本《借款及居间服务协议》以及甲方和乙方在北京联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运营的联银普惠平台注册账户、乙方在申请借款过程中同意的所有条款;

1.2合同成立时间:指文首合同签订之日;

1.3合同生效时间:指出借人通过北京联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运营的联银普惠平台向借款人正式发放借款的时间;

1.4合同有效期间:指出借人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之日起算,至借款人偿还所有的本金和利息及相关费用为止的期间;

1.5期间:所有的期间均包括起止日期的当天;

1.6数字:所有数字均包括本数;

1.7个人信息:指可用于识别用户身份和信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联银普惠平台账户注册信息、地理位置和电子通讯录等;

1.8联银普惠平台:指由丙方北京联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银公司”)旗下运营管理的互联网金融信息中介服务APP软件及联银普惠PC端(https://www.ieasybank.com/),致力于为平台注册用户提供居间融资及管理服务。

1.9绑定账户:指出借人或借款人以自身名义在联银普惠平台自主确认开通的宜宾市商业银行存管虚拟电子账户,可以通过宜宾市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及/或其他通道进行充值或提现。

 

第二条    借款信息及借款流程

2.1 甲方向乙方出借的金额及到期应当收取的利息具体如下表:

货币单位:人民币/

序号

姓名

出借金额

应收本金

利息总额

出借人1

 

 

 

 

出借人2

 

 

 

 

 

 

 

 

 

(注:上述预收利息系根据债权利率和预期投资期限计算的投资收益,不构成对各出借人最低收益的任何承诺,出借人的投资收益以实际收益为准。)

2.2乙方同意通过联银普惠平台从甲方借入以下款项,同时甲方同意通过联银普惠平台向乙方出借如下款项:

借款信息明细表(单位均为元)

借款本金

人民币(大写)

(小写)¥

借款利率(年)

 

应还利息

 

借款开始日

年月日

借款到期日

年月日

起息日

年月日

借款期限

还款方式

备注:本借款协议所选择的还款方式为第       

(还款方式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1.按等额本息还款;

2.按等额本金还款;

3.按本息一次还款;

4.按先息后本还款。

还款明细

期数

还款日期

应还本金

应还利息

应还总额

1

 

 

 

 

合计

 

 

 

 









说明:上述借款期限从借款开始日起算,至借款到期日截止;如上述借款开始日与实际放款日不一致,以实际放款日为准,上述借款到期日、实际还款日、还款日期根据实际放款日期顺延。

2.3甲乙双方均同意并认可,甲方可通过在联银普惠平台绑定的宜宾商业银行账户将出借款项划付至乙方在联银普惠平台绑定的宜宾商业银行账户中。出借款项划转至乙方账户后,即视为乙方已经收到该笔借款款项。

2.4 借款流程

2.4.1本协议生效:甲方按照联银普惠平台的规则,通过在联银普惠平台上对乙方发布的借款需求进行操作点击确认时,本协议即生成,并在乙方借款需求在联银普惠平台与一个或一个以上包含甲方在内的出借人匹配成功且借款发放成功后立即生效。

2.4.2 出借资金冻结:甲方在联银普惠平台进行操作点击确认即视为其已经向联银普惠平台发出不可撤销的授权指令,授权联银普惠平台委托的宜宾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划拨渠道,及授权联银普惠平台通过宜宾商业银行冻结出借金额,冻结金额等同于本合同第2.3条所列的借款本金的甲方资金,上述冻结在本合同生效且进行出借资金划转时或本合同确定失效时解除。

2.4.3出借资金划转:甲方提供的资金被冻结时,并不等于借贷关系建立,也不因此划转借贷资金;而是乙方的全部借款需求在联银普惠平台与一个或一个以上包括甲方在内的出借人的资金提供匹配成功之后,甲方即不可撤销地授权联银普惠平台委托的宜宾商业银行,将金额等同于本合同第2.2条所列的借款本金的资金,划转至乙方联银普惠平台账户内,视为联银普惠平台已将甲方提供的资金向乙方完成所借借款的成功发放,借款利息及相关费用开始计算。

2.4.4 居间服务费

乙方同意并认可,就联银普惠平台向乙方提供的借款居间服务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元。居间服务费收取标准以乙方借款总额的        %/年计算,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乙方应当于联银普惠平台将甲方提供的资金向乙方发放成功之日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同时乙方同意并授权同日宜宾商业银行可从乙方账户划付本协议约定的居间服务费至丙方账户。

2.5 借款息费表

费用类别

年利率(%

利率


%自借款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

罚息利率

__%(自逾期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

居间服务费率

%

 

2.6  乙方同意并认可,乙方在通过联银普惠平台成功发起借款申请后,即无法撤销。

 

第三条    还款

3.1还款约定

3.1.1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总金额,乙方应按本合同第2.2条还款日的约定,以一次性还款付息的方式支付贷款本息。联银公司将计算乙方的应还款额,并在联银普惠平台显示应还款金额。

3.1.2乙方应于每个还款日向联银公司支付当期应还款额,联银普惠平台每日2200起至次日0100关闭还款通道。还款时间以联银公司实际收到乙方款项的时间为准,实际还款额以联银公司实际收到乙方的款项金额为准。

3.2 还款方式:

3.2.1提前还款:各方确认和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借款原则上不允许提前还款;若乙方提前还款的,则应按照如下方式进行:

1)提前还款方式为一次性支付剩余本金及相应利息,本协议项下的借款不允许部分提前还款。

2)乙方将本协议约定的全部借款剩余本金及剩余全部利息汇入甲方联银普惠平台专用账户中,在经联银普惠平台确认后方为有效还款。

3.2.2主动还款:乙方必须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于每月还款日当日22:00之前足额向甲方偿还本金和利息。乙方将支付的本息通过支付至乙方通过联银普惠平台绑定的宜宾商业银行存管账户后,再根据其与甲方之间的约定通过宜宾商业银行向甲方划付该等资金,即视为乙方已经履行本协议项下对甲方的相应还款义务。

除上述还款方式外,乙方不得在未经联银公司的允许下通过其他任何方式进行还款。否则,将不被视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

3.3逾期还款的特别约定

3.3.1每月还款日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当月应还款额的,则视为逾期还款;自乙方逾期之日起,乙方须按日支付逾期未偿款项的逾期费用。

3.3.2甲乙双方同意并认可,联银普惠平台可对乙方账户进行实时监控。如乙方任意一期本金和利息出现逾期,甲方同意即刻授权联银普惠平台将当期逾期债权或者此笔标的的全部债权转让,并与债权受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3.3.3借款期间内,逾期违约金可根据联银普惠平台相关规则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如相关规则发生变化,则联银普惠平台会在应用软件内部展示调整之后的规则,经各方确认后执行。

3.4还款顺序

乙方的还款将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以下统称为“费用”,如有),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仲裁服务费、律师代理费、催收费用等,剩余款项按照逾期管理费、逾期利息、借款利息、借款本金的先后顺序支付,且甲方有权对前述顺序作出合理调整。

 

第四条    各方权利与义务

4.1甲方权利

4.1.1甲方授权丙方对其联银普惠平台账户上的资金进行审批及催收;

4.1.2甲方有权查看乙方所提交并授权丙方向甲方披露的个人信息;

4.1.3乙方出现第五条中的情形时,甲方授权丙方解除本合同,并授权丙方依据本合同向乙方主张权利;

4.2乙方权利

4.2.1当甲方将借款金额转至联银普惠平台上时,乙方授权允许宜宾商业银行将丙方的居间服务费从借款金额中划扣。

4.2.2乙方同意并授权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经国务院或其他政府有权部门批准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报送本人信用信息,报送的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负债信息及偿债履约能力判断信息。

4.2.3乙方授权丙方可在乙方借款业务申请阶段及业务存续期间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经国务院或其他政府有权部门批准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查询本人的信用信息,查询的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负债信息及偿债履约能力判断信息。

    4.3 甲方义务:

4.3.1甲方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即中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而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行使和承担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自然人或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

4.3.2甲方其自身为联银普惠平台注册用户,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持联银普惠平台注册用户身份;

4.3.3保证所提供的借款来源合法。

4.4乙方义务:

4.4.1乙方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即中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而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行使和承担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自然人或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

4.4.2乙方在注册联银普惠平台账号和申请借款时提供的身份证信息、通讯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紧急联络人(如有)等信息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在变更后三日内通知甲方及丙方并得到双方确认;

4.4.3乙方承诺并保证借款期间,不用该笔借款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者政策所禁止的活动;

4.4.4乙方在申请借款时需为本人操作;

4.4.5乙方保持良好的征信记录和信用,并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4.4.6乙方保证在最后还款日之前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还款联银普惠平台账户内。

 

第五条违约责任与救济

5.1以下情况视为甲方违约:

5.1.1甲方在联银普惠平台填写的个人信息不真实的;

5.1.2甲方身份证信息、通讯地址、联络方式等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在联银普惠平台更新的;

5.1.3甲方所提供的借款来源不合法的;

5.1.4甲方提前收回所发放的借款的;

由于5.1.15.1.2项导致甲方的损失,由甲方自己承担责任;

由于5.1.35.1.4项导致乙方受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的直接损失。

5.2以下情况视为乙方违约:

5.2.1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包括不完全履行等情形;

5.2.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提前偿还借款的。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6.1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甲方授权联银公司可以系统通知、手机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等任一方式告知乙方即可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发出后自动解除;即使在没有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联银公司亦有权代甲方向乙方主张权利,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全部费用及款项:

6.1.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包括不完全履行的情形;

6.1.2乙方在逾期还款后的追讨过程中有逃避、拒绝沟通或者拒绝承认欠款事实等恶意行为的;

6.1.3根据甲方或者联银公司的合理判断乙方已不具备还款能力的;

6.1.4乙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或者身份证信息、通讯地址、联络方式等发生变更后,未在变更后三日内及时通知甲方及联银公司并得到确认的;

6.1.5乙方向本合同外的第三人借款或为本合同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但是没有提前七日书面告知甲方及联银公司并得到确认的;

6.1.6乙方的任何财产遭受没收、征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可能影响其履行能力的不利事件,且未及时对甲方和联银公司进行书面通知或不能及时提供有效补救措施的;

6.1.7乙方征信记录出现问题,或乙方的财务状况出现实质性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不利变化,且未及时对甲方和联银公司进行通知或不能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根据甲方或者联银公司的合理判断所借款项乙方不归还的。

 

第七条    其他

7.1本合同所称的“本服务网站”,系指由联银公司旗下联银普惠平台的网络平台。

7.2甲方与乙方之间关于争议解决、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约定,可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进行修改或增减、变更,自甲方发出之日起,对于争议解决、合同解除或终止方可生效。

7.3本协议采用电子文本形式制成,并在联银普惠平台上保留存档,各方均认可该形式协议的法律效力。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以联银普惠平台规定的电子文本形式为准。

7.4甲乙双方委托联银普惠平台保管所有与本协议有关的书面文件或电子信息。

7.5联银普惠平台接受甲方和乙方的委托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应委托方承担。如因甲方或乙方或其他第三方造成的延误或错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问题),联银普惠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7.6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以联银普惠平台电子文本形式作出,联银普惠平台有权可对本协议进行单方面修改、补充,调整或修改后的协议内容及相关业务规则将在联银普惠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平台等方式)进行公告,无需另行通知甲乙双方。

 

第八条    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

8.1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珠海仲裁委员会适用其《互联网金融仲裁规则》书面审理,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仲裁文书,并以本合同载明的双方电子邮箱及电话号码为电子送达地址,合同载明的双方地址为线下仲裁文书及司法文书的送达地址。

8.2乙方指定接收法律文书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地址为与合同首部基本信息一致,仲裁或司法机关向前述码址发出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如果未填写地址,以身份证记载住址/营业执照记载地址为准送达法律文书。

8.3乙方同意珠海仲裁委员会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向乙方送达法律文书,珠海仲裁委员会采取多种方式向乙方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珠海仲裁委员会及司法机关向合同中的地址发送仲裁和诉讼法律文书,即视为有效送达。

8.4如果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不能电子送达法律文书,则可以采用邮政快递的方式邮寄本合同首部当事人填写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如果未填写地址,以身份证记载地址/营业执照记载地址为准送达法律文书。邮寄的快递公司不限,一经发送视为送达。

8.5乙方确认的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仲裁各个阶段。

8.6若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任意提出异议、违约等)使纠纷进入仲裁程序,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公告费、网络仲裁技术服务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8.7 各方确认并同意:仲裁机构对合同争议做出裁决后,仲裁当事人任何一方可以将裁决书、调解书在第三方平台向全社会公开,并向征信机构报告违约事项。

8.8乙方已阅读本确认书所有条款,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部分)

 

 

 

 

出借人(签字/盖章):

序号

姓名/名称

签章处

出借人1

 

 

出借人2

 

 

 

年月日

 

 

借款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居间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